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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

2017-10-27 11:58 来源:景谷人民医院 发布人:高燕仙 浏览: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级统筹、州市负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调度与考核评估,推动健康扶贫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本地区健康扶贫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健康扶贫工作责任,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抓好督促落实。县级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资金安排、推进实施、兜底保障等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根据健康扶贫需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强化资金保障。县级政府统筹整合使用省、州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时,要进一步加大健康扶贫投入力度,同时要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监管,确保健康扶贫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1

  (二十六)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卫生计生、扶贫、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健康扶贫工作协调推进会,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工作格局。提升健康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定期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七)动员社会参与。鼓励各类企业开展社会捐赠,支持设立专项基金参与健康扶贫。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整合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为贫困地区送医、送药、送温暖。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患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1

  (二十八)规范诊疗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监管。各级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合理确定诊疗方案,严格使用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技术、药品和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减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付费用,努力做到实际医疗费用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一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按照“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主要集中在县级定点医院救治,对救治确有困难的,严格按转诊程序规范转诊。省、州市两级实行三级医院实行分片包干,建立利益连接机制,通过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远程会诊等方式与县级定点医院联动开展救治。

  (二十九)强化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督导、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督查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与脱贫攻坚考核挂钩。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健康扶贫各项保障措施,准确政策知晓率,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采取省培训州市县区、州市县区培训乡村和驻村干部、乡村和驻村干部逐户宣讲的方式,确保精准理解、正确解读,不折不扣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及时公开健康扶贫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宣传各级、有关部门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创造的经验和作法、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宣传广大医务工作者深入贫困地区为群众解除病痛的生动事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